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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拟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2:5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证监会下发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新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在配股方面,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配股是向公司老股东募集资金,是老股东自愿出资支持公司发展的行为,因此,新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大股东投票赞成却在认购时放弃配股的情形,以及防止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放弃配股而由承销商大比例低价包销的情况,新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股数量。

  根据意见稿,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

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采用代销方式配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配股决议,也有可能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申购而导致配股发行失败。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对融资额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对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而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要求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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