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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是民营重工的现实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17:0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王素慧

  应着眼于将民企的高效率、活力机制与国有重工企业历史形成的资源优势相互补,搭建一个共同的利益平台。

  重化工业发展由于涉及资金、土地、外贸等宏观资源,假如没有政府的鼓励支持,
企业很难靠自己力量实现重型化。中国民企进入重工业,面对的是严峻的生存环境,政策限制、银行拒贷和垄断国企的挤压。那么世界其它国家或经济体又是如何处理重型化和民营化的政策问题的呢?

  重化工业企业的发达繁荣才意味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完整工业体系的确立。台湾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力扶植纺织业的发展和出口,而70年代初中期即开始推行“重化工业”革命,以“人造纤维、塑胶-石化”及“金属制品、机械-钢铁”两大系列作为代表,加速发展资本及技术密集工业,以“进口替代”战略建立重化工业,这次浪潮托起了有名的中钢公司以及王永庆的台塑集团,王永庆家族也因依托石化产业而成为台湾首富。

  韩国之鉴

  韩国工业的重型化伴随着民营化,重型化主要由民间企业承担,并且不断升级。韩国历史上的重型化浪潮分为两波,第一波是上世纪70年代,主要是通过政府支持现代、大宇等民间企业实现的。韩国政府制定“重化学工业”计划,把钢铁、机械、石油、化学、造船、电子、有色金属列为6大“战略产业”加以扶持。当三星、现代、LG等韩国民企在70年代进入重工业时,政策扶持、银行贷款、市场机会尽皆举手可得。现代的创始人郑周永在70年代被韩国人视为“民族英雄”,三星董事长李健熙也被给予“经济总统”的赞誉。现代造船、浦项制铁等重工企业在30年间突飞猛进,成长为世界级的明星企业,成为韩国崛起的商业标志。

  第二波是在本世纪初。与70年代不同的是,这一轮的韩国民企重型化浪潮是在政府主导的民营化中,让民企以优惠价格接手国有重工企业的方式进行。如浦项制铁与国际资本对接、韩国电力卖给了民企斗山集团。1998年金融危机后,少数几家国有重工企业全部实现了民营化,在民营化过程中实现第二次重型化。

  体制内外

  近代中国的民族工业最初也是从纺织等轻工业起家积聚原始资本,但由于鸦片战争后中国在西方列强侵略下丧失了关税自主权,中国的民营轻工业在西方产品倾销、日本侵华战争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多重压迫下发育停滞,迟迟难以积累起向重工业转型所需的巨额资本。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在当时严酷的国际环境下迅速建立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又鉴于弱小、分散的私人资本难以胜任这一任务,因此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打破欧美国家从轻工到重工的常规工业化路径,实行了依靠国有资本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奠定了新中国的工业基础,也造就了一汽、鞍钢、大庆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在重工领域的统治地位。但由于这一次重型化是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内进行,缺乏市场消费力量作为动力,也没有民间资本的参与,最终难以为继。作为第一次重型化主要成果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近10年来深陷困境即是证明。

  2002年前后的第二次重型化是由民企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中央政府对这一轮重型化起初基本是被动的、后来是不认同的。与50年代开始的第一次重型化不同,中央政府部门并没有事先预料到、也就没有主动把它纳入规划。当一系列矛盾发生后,便只能以行政化的“清理整顿”来应对。由于政策的变化不定,很难有长远的投资回报预期,于是很多进入重工领域的民企便采取短期行为来操作重工业,变小、变乱、变投机,大家都赚快钱,赚一把就走,大量的小钢厂、小煤矿、小炼油厂就这么风起云涌,由此造成的市场混乱和资源、环保困境反过来加深了政府的不信任感,引来更为激烈的“清理整顿”,如此这般,恶性循环。

  政策抉择

  以民营企业为主力的第二次重型化浪潮兴起时,它所面临的现实国情与欧美和“亚洲四小龙”当年的情况有很大差异。中国经历持续近30年的经济高增长后,全球化的竞争,巨大的环保和资源压力已不允许民营资本再按着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传统路径操作重工业。如果要求国家抛开第一次重型化所积累的国有重工业基础,另起炉灶去扶持一个新的民营重工体系,让它通过竞争把国有重工打败、兼并,重演轻工业的一幕,其代价和成本之高是无法承受的,也没有必要。中国的第二次重工革命实际上负有双重使命:一是解决国有重工企业的低效率问题,二是解决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问题。因此政策的杠杆,应当是着力于使国有和民营两大系统的资源互补,即以民营企业的高效率、活力机制和企业家精神,与国有重工企业的资源基础、管理经验、专业人才相结合。

  这种结合需要一个共同利益的平台,混合所有制公司应当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平台。国家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更多地通过参股国有重工企业的方式进入重化工业,尤其是一些实力不大的民间资本,与其让它们遍地搞小钢铁、小煤矿,然后一关了之,不如因势利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中可以鼓励民营资本并购国有重工企业,在剥离债务和历史包袱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重工领域的大型中央企业,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开放民营资本入股,比如首钢的搬迁项目就可以吸收民资参与。总之,让民资通过参股盘活已有资源,比起铺新摊子风险小、代价小。

  共同平台

  对于有实力上新的重工项目的民营企业,政策也不应当阻拦,不能把民资项目等同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加以排斥。产业政策要引导民资项目以高起点介入重工产业,高门槛是必要的,但这个高应当体现在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环保评估、资源集约化开发、劳工保障等方面,而不是简单地拿大型国企的标准来作为产业准入标准,设定一些现阶段民企不可能达到的条件,比如硬性规定要有多少名高级工程师之类。同时,产业准入政策也不宜由那些与本行业的垄断集团有着各种利益关联的主管部门来制订。另外,鉴于大型重工国企的强势地位是历史上国家资本长期投入所造就的,对于新进入重工领域的民营企业,国家在融资、土地、外贸等方面给予适度政策倾斜,应当被视为一种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而进行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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