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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未标中文厂名厂址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13: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因购买的进口咖啡机外包装上没有中文厂名厂址,霍女士将某咖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索取相关赔偿。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咖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做出的咖啡有限公司返还霍女士1.2万元货款;霍女士将咖啡机返还咖啡有限公司的判决。

  2003年10月27日,霍女士以1.48万元的价格从某咖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进口全自
动咖啡机。但该机既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也无产品合格证书,其外包装上未有中文名称的生产厂家和厂址。霍女士认为,咖啡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非法产品,其产品及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自己与咖啡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在该无效行为中,咖啡有限公司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故要求咖啡有限公司返还咖啡机款,并承担因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的500元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咖啡有限公司称,公司是按正规进口程序进口的货物,有相关手续。公司在交付机器时已在机器上贴有中文标识,并给了中文说明书。公司与霍女士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霍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咖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公司与霍女士签订售货合同当天就开箱验机,咖啡机若无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不可能被验收使用至今;原判确定的咖啡机折旧额偏低。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咖啡有限公司所谓“咖啡机若无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不可能被验收使用至今”,并非必然表明其向霍女士提供了咖啡机的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即使该说法成立,但其提交的咖啡机外包装上没有注明中文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同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咖啡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判酌定的咖啡机折旧额偏低,故不作调整。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作者:高志海 王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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