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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 掷地有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13: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河南郑州市质量技监局在一年来受理的数千件质量违法案件中筛选出十大典型执法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目的是使之为提醒广大群众都来关注质量、提高质量意识起到警示作用。十大案例如下:

  案例一:伪造工程检测报告

  2005年11月2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接群众举报对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工作人员在对受委托检测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检测时,在明知样品低温柔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伪造了合格检验报告。在证据面前,该站相关工作人员承认了伪造检测结论的行为。该局依法对该站及相关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案例二:大肆生产地条钢

  2005年1月13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对中牟县闽航轧钢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以废旧钢铁为原料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据调查,该厂共生产地条钢40吨,均已售出。因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郑州市质量技监局依程序对其进行了13万元的处罚。目前,该厂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

  案例三:使用未认证产品

  2005年9月8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易初莲花超市使用的MAS低压配电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使用的由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配电柜未经强制性认证。因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该局对该超市下达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计量器具未依法检定

  2004年10月10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院在用的医疗类计量器具(含B超机、心电图机、电监护仪、血压计、CT机等)进行检查时,发现共有114台件计量器具未依法检定。因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0条,该局对医院下达了456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医院已按要求申请检定机构对相关医疗器具开展了强制检定。

  案例五:生产不合格浓缩肥

  2005年4月19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接举报,对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现场存放的20吨“一炮轰”浓缩肥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含氮量低于标准值,产品不合格。因生产、销售不合格浓缩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50条,该局对实验厂下达了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伪造厂名加工电视机

  2005年11月8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管城回族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郑州市紫荆山路某仓库查获了一电视机造假窝点。经查,该组装点未办理相关合法证照,负责人王广富大量低价收购旧电视机、旧电脑显示器显像管,经打磨、清洗、维修、喷漆处理,用自制的说明书、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包装箱重新包装后按正品予以销售。后经调查,其组装标识为“深圳市三星王牌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工工业区212栋B座”的电视机厂名厂址并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该分局对责任人下达了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2.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七:无证生产脱粒机

  2005年3月23日,登封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晓明机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5TD—75、5TD—80型脱粒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经立案调查,该厂共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脱粒机200台。该行为违反了《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5条之规定,依据《细则》第13条规定,该局给予机械厂下达了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使用未检燃气表

  2005年1月2日,新郑市质量技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南蓝天集团新郑燃气分公司在天然气用户家中使用并安装未经计量强制检定的天然气表。经查,河南蓝天集团新郑燃气分公司在天然气用户家中安装使用的天然气表未加贴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分公司于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底共计在天然气用户家中安装天然气表452块,已投入使用100块,均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因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该局依据该《条例》第40条第1款对分公司下达了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九:无证制造起重机

  2005年4月18日,郑州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省东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该公司正在生产63型塔式起重机1台,40型塔式起重机成品1台。据调查,检查当日该公司尚未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因其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之规定,依据《条例》第67条,故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十:煤矿掺杂掺假

  2005年3月20日,知情群众举报称,位于登封市徐庄乡的石门沟煤矿往煤中掺渣坑害用户的行为十分猖獗。登封市质量技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矿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掌握了煤矿掺渣的充分证据后,3月25日,该局在公证部门的配合下,对其进行了执法检查。当场对掺渣工具进行了查扣,并责令该煤矿拆除了分渣机。在调查讨论的基础上,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对其处以7.99万元的罚款。

作者:张龙斌 本报记者 孙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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