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消费者王女士在某超市以6000元买了一只原价36800元的A级翡翠手镯。可戴了一段时间后,手镯开始掉色。经鉴定,该手镯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王女士认为自己受了骗,将这家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6000元货款,并按事先“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6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称,她2005年3月17日购买的这只翡翠手镯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
具的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A级翡翠手镯。购买时,应王女士要求,销售方在收据上注明了“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字样。王女士发觉手镯掉色后,于2005年7月15日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新作了鉴定,结果为“您所购买的翡翠手镯,在我中心复检时,发现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我中心在检测中的失误造成的。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
王女士持上述结论与超市协商退货,并要求超市按照约定以10倍赔偿。超市认为出售手镯的公司是在其店内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该公司与超市之间仅存在租赁关系,故对其经营行为超市不承担法律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超市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假一赔十”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经鉴定证明超市违反约定义务,故王女士要求超市进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王女士以超市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按销售价退货,法院亦予准许。超市提出己方与商品的出卖方仅存在租赁关系,应由出卖方承担责任的抗辩,因其提供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王女士与超市的买卖合同之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将购买的翡翠手镯返还超市,超市将货款6000元退还王女士,并赔偿王女士违约金6万元。 作者:王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