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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刑法规范“欠债不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因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欠债,郑州市一些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目前面临被法院拘留的结果。

  “欠债不还”,按理说,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然而,法院执行难的背后,是法律对债权保护的软弱无力。面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拖个“一年半载”是常事,而且看起来法律还不能把他怎样。虽然《民法通则》的意思很明确,即“债务应当要清偿”,可是不还
又怎么样?《民法通则》没有规定。

  事实上,对“欠债不还”的规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不仅限于民法,刑法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其中。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个法条常被法院援引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来。

  然而,这个法条是用来维护司法权威的,而不是直接用来保护“债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这一条作为拘留某些“老赖”的法律依据,其实这只是在打“打擦边球”而已。至于这一条最终又起到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的效果,这只是“维护司法权威”过程中的一个副产品而已。

  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有违社会信用,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盗窃几百元、几千元就可以定罪量刑,而欠债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者,反而可以逍遥法外,这是不公平的。

  刑法应该增设“侵犯债权罪”,并以此规范欠债不还。如果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超过一定的履行期限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萧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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