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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撞人”法律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受害人邵国安在四川新津县城被一辆桑塔纳撞上。令人发指的是,桑塔纳将邵大爷撞倒后,竟然倒车来了个“回马枪”,将尚在路上挣扎的老人当场轧死。

  “撞伤不如撞死”,不能说与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欠周全无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撞死一个人的各种赔偿费相加不过十万元上下,但撞伤一个人尤其是将其撞残后,包括继续治疗在内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死亡赔偿金。

  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尽管故意将人撞死将转为故意杀人性质,但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并非不可能“利令智昏”,尤其是事故发生时的转瞬一念间,部分司机可能进入理性思维的盲区,短暂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与故意碾压之间殊为难判,而撞伤与撞死又存在着可能是巨大的赔偿差别情形下,撞倒人的司机中的少部分难免抱有侥幸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人性存在着阴暗的一面,所以法律不应让人“发挥觉悟”,而应立足于对恶行予以明确的禁止,而这样一种禁止不但是保障他人权益的需要,对于被彻底打破其侥幸心理者同样是一种挽救,当然也包括精神与良心上的挽救。

  法律是人的生命、财产权利的根本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必须避免给人以错误的理解与判断的可能,更不能因为明显的缺陷而客观上制造让人升级犯罪的“诱惑”。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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