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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擅自低价销售 造成损失要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的一名销售主管,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压低价格进行销售,给公司造成了400万元的巨额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要求严某向联合利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2002年1月起,严某与联合利华订立劳动合同,在该公司销售部门先后从事销售主任和主管工作。2003年年初起,严某在与江苏苏果超市公司签订供销协议时,擅自约定以低于
联合利华公司产品价目表的价格供货,并口头允诺差价在一年后由联合利华公司进行补偿。如此一来,联合利华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大幅增长,严某因此获得公司发给的销售奖金近1万元。

  直到2004年9月,苏果超市要求联合利华补偿差价400万元时,联合利华公司方才如梦初醒。事发后,联合利华公司立即辞退了严某,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共450万元。

  严某在法庭上辩称,他这么做是为了完成销售指标。他与苏果超市签订的价格协议固然没有得到联合利华公司授权,但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过不可以这样做。他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曾经考虑过公司内部有一笔资金是提高客户增长率的,故想用这笔钱返利给客户,只是签订协议后没有向上级汇报。严某同时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同意拿出3万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与客户约定的价格低于联合利华公司的定价,必须得到联合利华公司的授权。因为他的严重过错,联合利华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严某对此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2003年初至2004年9月,联合利华公司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巨增,公司未对这一状况进一步加以了解,显然存在管理疏漏。因此,公司本身的管理问题也是造成公司损失的原因之一。

  根据联合利华公司的损失,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严某的实际收入状况等综合因素,法院认为,严某自愿承担的3万元,尚不足以显示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及对严某过错的惩戒意义,故判决严某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作为

劳动合同关系的两项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依法保护其安全、卫生等权利的保护义务,劳动者则有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要求劳动者恪尽职守,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害单位的合法利益。此案中严某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压低价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明显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严某还辩称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没有授权就不可以这么做,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案还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特别在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防止工作疏漏。


 杨金志 卫建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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