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据新华网报道,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四个多月,而最近一些金融法学工作者反映,以《证券法》为主体的中国金融法律对金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存在若干薄弱环节。
一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失衡。专家们认为,《证券法》规定中处处可见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规定过少,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是民事赔偿诉讼设置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前置程序,会对中小投资者维权设限。专家认为,这给投资者、尤其是在中国尚难形成合力的中小投资者设置了极大的索赔障碍。前置性条件的设计使得广大投资者的起诉成本大于获利收益,有违投资者权益。
三是集团诉讼没有落到实处。专家们表示,虽然《证券法》规定作为投资主体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司法救济条款,包括对于投资者自发组织的团体的司法认定,中国现阶段的投资者更多的是“明示参加”、“默示退出”,起诉成本很高。现在很少有律师会代理个别的投资者起诉大庄家的案件,这在法律上对投资者不公平。
四是行业协会、维权团体的法律支持力度不够。专家们认为,作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方式,非司法救济必须得到重视,而行业监管机构、投资者维权团体在其中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但是,《证券法》对证券行业协会的职责、功能并没有在法律上给予相应的支持。(杨金志 滕育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