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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公寓”游走在空白地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1:3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产权:50年还是70年?性质:“办公”还是“住宅”?

  近年、特别是今年以来,广州公寓市场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供求两旺局面。令人乐观的租金回报,让不少投资客将资金投放转向了公寓。然而,记者调查后却发现,目前正走红广州市场的该类物业,其产权登记却竟然是空白。也就是说,买家手中的“公寓”,其房产证上房屋类有的是“酒店”,也有的是“住宅”,还有的是“写字楼”,现行的“公寓”
似乎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产权登记中“找不到门路”。

  同是公寓“名分”却不同

  越来越多的“公寓”瞄准投资客涌入市场,但是在市场中出售的该类物业却基本上没有“名分”。记者在广州市随意调查了4个正在开售或即将推出的公寓项目,发现其中3个的预售许可证上“用地性质”一栏中的标注是“商住”,另外一个是“旅业”。

  这意味着,小业主将来拿到的将是“住宅”或是“旅业”的房产证。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类土地性质是“写字楼”的“公寓”,其为小业主办理的也只能是“写字楼”的产权证。

  不同的土地性质,必然涉及到上盖物业的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酒店”或“旅业”的土地出让年限是40年,“商业”与“写字楼”为50年,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达70年。

  也就是说,小业主购置的“公寓”物业,除了没有“名分”外,其使用年限也大不一样,“寿”短的仅有40年,最长的是70年。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小业主收楼后在网上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何我买的公寓仅有50年的使用年限”?

  正是土地使用性质不同,所以小业主手中的“公寓”还有不同的“内涵”:土地使用性质为“酒店”、“旅业”或是“写字楼”的,可以拿着房产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这对于希望购置或是租用“公寓”开办公司的客户很有诱惑力;但是,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的,就只能作为居住物业了。

  广州公寓批出不足2000套

  合富地产市场部首席分析师黎文江说,广州市自2000年以后,规划部门就没有批准过“商品公寓”类的项目,有关部门也没有批出过“商品公寓”的预售许可证。

  据合富地产调查,历史上广州以公寓申请预售证的套数不足2000套,总面积约23万平方米,其中新中国大厦、江湾新城西区公寓和麓景台这三大烂尾盘已占去1334套,即现时有效供应量仅约500套,批出时间集中在1996-1998年。

  也就是说,有“出世纸”和最终能名正言顺办理房产证的商品公寓,广州市不足700套。而事实上,广州市商品公寓最早的成交出现在1997年,至2004年共售出742套14.84万平方米,但大部分都集中在麓景台和新中国大厦两宗烂尾项目中。按时间推算,该类早年批准预售的商品公寓,其预售许可证早就过了期。

  国家并无明确定义

  据了解,市场上公开出售的“公寓”类物业遭遇尴尬,与其“身世”模糊有关系。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类物业并无明确定义。

  一位来自成都的开发商告诉记者,在报建过程中,“公寓”成了办公楼和住宅楼之间的一种物业,办理房产证时,不知道定性是“商业”还是“居住”。

  成都市在2004年还出台过规定:“公寓”特指不能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以后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在土地、规划及证照上不准出现“公寓”一词,是住宅就是住宅,办公楼就是办公楼。

  在广州市,对“商品公寓”也同样没有界定。市场上出售的各类“公寓”,土地使用性质基本上行走在“商业”与“住宅”之间。

  “名分不明”隐藏产权纠纷

  奇怪的是,广州市的公寓没有“名分”,但以“公寓”名义推出市场销售的“公寓”项目,却能办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尽管广州市场上中高档服务式公寓数量并不多,约有3500-3800套。但是准备上市的货量或正在开建的“公寓”数量已超过4000套,而且还有增多的趋势。

  广州市的城市地位与

房地产市场的旺盛需求催生了“商品公寓”,但该类物业却没有“应得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在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定义,而且各种类别的土地性质有大不相同的使用年限,这就极有可能隐藏着买卖双方的产权纠纷。

  在广州,不同的土地性质有不同的出让价格。按现行的基准地价,住宅用地最低,为820元/平方米,写字楼用地1280元/平方米,商业用地价格最高,达180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之间的差价近1000元/平方米。

  有关人士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住宅的买家是以自主为主,所以在核定基准地价时,该类物业的土地出让价格定得比较低。写字楼与商业物业均为经营性物业,按其回报率的高低,再结合广州市的产业政策等因素,土地出让价格会依次上调。

  这就产生了另一大矛盾。假如开发商以住宅用地建设商品公寓出售,由于“公寓”实际上是纯经营性物业,政府无疑少收了土地出让金,该部分的土地收益等于落入开发商手中。“商品公寓”本身就不是自住类物业,其买家基本上是为了投资收取租金回报。若税收部门对该类物业按普通出租房征税,同样也是税务部门少收了部分国家应得的营业税额却肥了买家。

  (金陵/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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