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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工“吃领导剩饭”涉嫌“三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9:44 中国经济时报

  ■迟国维

  4月13日《华夏时报》消息,北京海淀黄庄一个工地11名民工在吃饭时,连续3顿都发现,饭菜中有别人吃剩的鸡骨、鱼刺、鸡蛋等东西,原来是领导的剩饭。包工头说:不想吃的人可以不吃。卫生部门表示:“这只是个道德问题。”只要剩饭没变质就不违法。

  卫生部门的同志,也许是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但是他们的表态过于轻率。以我看,让民工吃领导剩饭至少涉嫌“三宗罪”。

  一是涉嫌侮辱人格罪。中国人崇尚节简,有吃剩饭的习惯,在饭店酒楼,埋单声、打包声此起彼伏,埋单大都是老板,打包的不少是白领。

  中国人又非常崇尚礼仪,吃剩饭是很讲究的,一是只能自己或者家人吃,一个锅里吃饭就是一家人,二是给自己家的猫呀狗呀吃。让他人吃自己的剩饭,有把他人当成猪狗的意思,是侮辱人、骂人的话。老话有“吃剩饭长大,满肚子馊主意”。

  包工头让民工吃剩饭,还美其名为“改善生活”,明摆着不把民工当人,而且不是对一个人,是对一群人,这种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情节相当严重,其行为应该构成侮辱罪。

  二是涉嫌欺诈罪。事发后,包工头振振有辞:不想吃的人可以不吃。但是当包工头把从领导嘴里吐出来的鸡骨鱼刺,倒进民工的伙食里时,事先并没有征得民工兄弟的同意。要知道,民工兄弟吃饭也是要花钱的,或是伙食费含在工资中了。民工和包工头在吃饭一事上,已经构成买卖关系。现在包工头采取隐瞒手段,把领导剩饭当成新饭卖给民工,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三是卫生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里只明确规定不可以提供变质食品,没有规定不可以吃剩饭。所以,给民工吃的剩饭只要没变质就不能算违法,他们也就没有相应的执法权。

  其实如果卫生部门的同志真能把民工当成兄弟,当成同类人,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如剩饭从何而来、剩了多长时间、符不符合卫生标准、工地食堂是否达标?这在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里,都有明确要求。但卫生部门的同志偏偏打官腔,搞教条,一推六二五,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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