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部联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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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9:33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记者 杨雪婷)“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 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而不要召开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内涵和审核原则,突出了收费标准的动态管理,规定审批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审核。据悉,《暂行办法》将在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