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尚文
案例:退休工程师吴先生加入一家民营企业,2005年1月,吴先生的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险。2005年12月,吴先生在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吴太太带着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吴先生投保时所填年龄,与其户口簿上不一致,实际上投保时吴先生已66岁,保单上64岁显然不真实。超出了该险种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已超合同约定年龄限制为由,拒付这笔保险金,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吴先生的保险费。
分析: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时,才去核实年龄。所以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许多年龄申报不实的情况,这其中有些带有欺诈成分,有些也许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过失所致。
《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本案中吴先生的年龄申报不实,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尽管这种不实告知也许是出于投保人疏忽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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