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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照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基本险的免责条款不能约束附加险车辆出了附加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基本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此举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碰了壁:4月4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为基本险的免责条款不能约束附加险。

  2005年1月13日,黄某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基本险和“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两附加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其中“全车盗抢险”的投保金额为5.5万元。

  就在签合同后的第5天,黄某的车就被偷了,黄某即向

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但平安保险公司却以“黄某行驶证上写的车辆检验合格只到2004年12月,投保时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偿。黄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检验已经过期,这在行驶证上早就写得明明白白,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平安保险公司与黄某签订的保险条款合法有效,平安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黄某车辆被盗损失44000元。

  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分歧最大的焦点在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基本险即“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于附加险之一的“全车盗抢险”。对此,厦门中院作了近1500字的详尽说明:

  首先,基本险和附加险是根据承保条件所作的划分,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它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应的,两个险种的责任免除条款也是不同的。比如“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在“车辆损失险”中是一种风险,但对“全车盗抢险”却没有影响。

  其次,尽管附加险中规定“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但在“全车盗抢险”条款中,已经详细规定了“责任免除”的7种情形,不存在所谓的“未尽之处”,因此不能适用“车辆损失险”中的“责任免除”。况且,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适用基本险中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责任免除条款。那么,平安保险公司应该在签订投保单和保险单时,提醒并告知投保人未年检将导致拒赔的结果。现在,平安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尽了告知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郭宏鹏江俊涛)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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