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最高检: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列出详细条文,用以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
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朱明飞杜萌)

  (含辛/编制)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