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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也要向车管所讨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12 经济参考报

  违章没处理就不发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车主贾女士告诉记者,因她的车辆违章没处理,北京某车管所拒发其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受广州车主谭驰状告车管所启发,她近日也欲状告北京某车管所。

  不久前,贾女士到北京某车管所验车,尽管她按照要求携带了行驶证、汽车安全检
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但因她的车有两次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该车管所拒发其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对此,颇有法律意识的贾女士很不理解,她认为车管所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据此,贾女士认为,车管所因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而拒发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贾女士和广州车主谭驰遭遇的是同一问题。广州车主谭驰于2005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驶证、

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属下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因谭驰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车管所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后再回来办理。

  车管所认为,不予核发检验标志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该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该小型客车有四次交通违章行为,均无法通过计算机系统网络登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决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主谭驰认为车管所做法没有法律支持,双方遂对簿公堂。

  有关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是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造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在公安部颁布的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中却附加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这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专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车管所以车主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车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车主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

  违章没处理就拿不到检验合格证书,北京的贾女士和广州车主谭驰遇到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操作的。贾女士的官司涉及北京几百万车主,这场官司能打赢吗?


 本报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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