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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应从既得利益制度化中走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易宪容

  对于既得利益团体对经济的影响,现代经济学早就有相当多的研究,无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的管制理论,还是奥尔森的小团体理论都对之有精辟的论述。这些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既得利益团体是如何通过左右制度规则的制定来为其小团体谋利,从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最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也在北京提醒国人,“中
国要把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

  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在经济上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国内民众利益的日益分化,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也相继涌现,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正在利用中国转轨经济制度的缺陷,利用国内民众知识与信息的不足,利用大多数人话语权弱势与利益受损时的情绪化反映,利用其既有的各种资源上的优势,逐渐地将其侵占或掠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法化。

  目前,为什么国内多数民众对经济生活的满意度会越来越低?为什么民众对经济生活中各种问题的共识会越来越少?为什么教育、医疗、高

房价问题会成为绝大多数民众难以忍受的“新三座大山”?对于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既得利益制度化、合法化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民众财富容易被掠夺有关。既得利益制度化成了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多数民众对此现象已有所觉醒。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什么?就是分散化的个人决策,市场中的每一个当事人能够根据其约束条件通过价格配置资源,使得整个社会资源能够从低效率的地方流向高效率的地方。同时,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能会使得这个经济体制的成本过高而无法运作。国家或政府就是为协调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运而生。但是国家或政府同样是由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组成。因此,不仅需要制度规则来协调市场中个人之间的秩序,也要有制度规则来限制与监督政府之权力。正式的制度规则也由此而生,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限制也正是其最基本的要义。

  同时,在市场经济下,为什么一些国家或地区经济繁荣了,而另一国家或地区却没有发展起来呢?诺斯说这是制度上的原因。而在本文看来,这些原因的具体化就是制度规则是如何制定的,制度的内容又是什么?又是如何来执行的?它代表了哪些人的利益?如果这些制度规则确立为少数人所操纵,并把它们的利益制度化,那么有效的市场体系要确立也就不可能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是不可实现的。这也是市场经济体系脆弱性的主要表现。

  由于任何制度规则都是利益关系的界定或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制度规则的制定与确立不是相关当事人协商讨论之结果或博弈的结果,那么某些有利益倾向的制度制定人就可能操纵规则的制定。

  回顾近年来国内一些重大改革的出台,首先受益的都是靠近制定改革规则的人。部门制定规则先是对部门有利,单位制定规则先是对单位领导有利。比如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各个国有与事业单位领导人成了这次住房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国有企业改革亦是如此。这种现象目前仍然无处不在、无所不有,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再比如,当前民众最为关注、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国内

房地产市场。为什么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会这样严重?关键就在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利益严重失衡。而这种利益严重失衡并非是市场的结果,而是不合理的制度规则使然,是既得利益制度化使然。

  如毛瀚民指出的那样,这几年之所以在短期内会涌现出一大批富豪,基本上是房地产市场利益失衡之结果。有人勾画出一个中国大富豪“暴富流程图”:“制定圈地计划→摆平土地批租方→最低首付资金→取得可套取银行贷款的土地手续→用承建单位资金做到正负零→搞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基本完成收益周期”。这个“流程图”说明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根本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就实现了暴富。也就是说,谁能够拿到土地,谁就能够暴富。那么土地又是如何拿到的,为什么拿到土地就能够暴富呢?这就是我们制度规则使然。

  在房地产市场拿土地的过程中,同样是一块地,如果是农民的,那么政府给予的补偿可能会很少,但如果这块土地是企业的或城市居民的,其价值就上升了许多。在土地的初级市场,土地的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是由土地使用人的身份来决定。但是即使这样,分散化的城市居民同样也成了这个暴富过程的牺牲品(拆迁过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那么,为什么农民及城市不少居民的利益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中那样容易受到掠夺?为什么国内房地产市场会有人如此嚣张地叫嚷让一部分人来排斥另一部分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制度规则既得利益制度化了。比如,在土地公有制下,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就有权对国内每一块土地进行征订、支配与使用。但是,国家又是什么?它并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一个个具体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国家的权力。当这种权力行使不能得到有效监督时,行使权力的人或组织就容易以国家名义来侵占他人的财富,来化国家财富为个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否则,凭什么一亩地在农民手上只值4万元,而经过政府之手就可以卖到100万元?农民的财富就是在这种土地公有制名义下而轻易地被掠夺了。而且这种掠夺在外人来看有“法”可依。

  还有,为什么显然是不公平、不经济并容易引发市场风险的住房预售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就是不愿意废除或修改呢?按理说,住房预期制度本来是一种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风险分担机制,但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制定这种制度时,不是把国外的制度规则体系都学过来,而是仅是学习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利的部分,让购房者来完全分担风险。这种制度规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导致了一系列不公平、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有不少人大代表提议要废除或修改这种制度时,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官员不是站在整个社会利益上来反思这种制度,反而说住房预期制度是在1994年《城市管理法》中就有的东西,我们不能够修改。这是什么逻辑?不要说这个1994年《城市管理法》是一个非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即使是一个市场化规则,也已经不适应了现实生活了。法律为什么就不可能修改?这显然就是要通过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让一部分人来掠夺另一部分的利益或财富。

  再就是,目前国内的不少法律制度的确立,根本就不是相关利益者反复博弈之结果或是各方利益关系均衡之结果,反之,仅是少数利益部门把其利益制度化。比如电信的双向收费问题,国内民众反对的意见那样大,但是相关的部门就是不改进,就是以种种理由说这些规则是如何合理。可以说,目前国内出台的法律越来越多,但这些制度规则的出台,不是出于如何来约束相关职能部门之权力,反之往往成了管制民众、掠夺民众财富的工具。比如说,我们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本来是民众自己的劳动所得,凭什么要政府来统一管理,让这些个人财富低效率运行。而且,当这些财富集中到某一个机构管理时,其寻租活动十分频繁。何也?其制度规则使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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