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全面推开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9:34 中国经济时报 | |||||||||
以此促进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行政,合规经营,防范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记者孙汝祥4月10日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日前下发《关于全面推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推进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通知》指出,在县(市)支行开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通过机制创新,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集中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并以此促进县(市)支行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行政,合规经营,防范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把着力点放在机制创新上,用新机制、新办法、新措施,加强对县(市)支行的监督管理。 在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央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章指出,一些县(市)支行在内部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工作形势严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频率不高,监督力量分散,监督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整合监督部门力量,加大综合检查频率,对县(市)支行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范风险,确保县(市)支行平稳、高效运行。 王洪章强调,建立新的监督机制的县(市)支行不能混淆各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派驻制的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履行职责时应接受上级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上级各监督部门仍要各自履行职责,不能相互替代,在需要集中检查时应由党委决定后实施。 同时,不能把业务检查和执法监察混为一谈。业务制度建设的重点是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和控制要点;执法监察的重点是检查业务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并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制度建设、制度反腐要明确这些方面的责任,防止以业务检查代替执法监察,或以执法监察代替业务检查。要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和查处问题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不能避重就轻,查处不严。 2004年9月,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展开。截至2005年年底,全系统共有30个中心支行的187个县(市)支行进行了试点;2005年12月底,人民银行系统全面开展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