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帅斌彬
本报讯 “800元左右的托运行李箱破损后,航空公司竟要么论斤赔,每公斤赔偿限额为50元;要么换一只100元左右的新箱子。”昨日,福州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
旅客:损坏赔偿额太低
“我的箱子价值800元,而工作人员赔给我的箱子的价值还不到100元。”王先生告诉记者,4月8日晚,他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领取托运行李后,发现自己的行李箱箱面被压破。
他向机场方反映后,对方给予了两种处理方案:一种是按照民航规定的赔偿标准,每公斤赔偿限额为50元;另一种则是拿破损的箱子换一只新箱子。
王先生最后换了一只箱子回家,但他表示两种处理结果他都不满意,“论斤赔”才50元/公斤,而换给他的新箱子,市面价格也不过几十元钱。因此,他觉得很不公平。
机场:据民航总局规定赔
就此,记者采访了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机场有关人士介绍说,行李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是依据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客规》)。此外,为了给旅客提供多一种选择,长乐机场还推出了新的行李箱换破损箱子的服务。
按照民航《客规》,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旅客若在行李交运时,对托运物品声明价值的,则依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限额为8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王先生的情况并不少,随着航空客运量的增长,行李丢失现象日趋增多。而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采访中,很多人提出疑问,现在随便一套衣服就几千元,托运行李的价值常常都在几千元左右,而民航这一《客规》是1996年制定的,至今已10年,赔偿标准很不合理、数额过低,明显有利于航空公司一方,这个规定是不是该随着物价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呢?
律师:应据实际损失赔偿
就此,记者向有关律师进行了咨询。不少律师认为,民航部门制定的赔偿标准应有理有据,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应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单听航空公司的一面之词。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洪波认为,行李赔偿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旅客将行李托运后,相当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形成了托运协议,旅客接受了赔偿标准,形成了约定,若旅客对自己损失无法举证,依每公斤50元的限额标准,推定当事人的损失并进行赔偿。
而另一方面,民航总局的规定只是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洪波说,“依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民航以自己的单方意思,限定了赔偿范围,强加于合同相对方,其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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