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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性垄断才是反垄断的重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7:43 经济参考报

  酝酿近20年却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反垄断法》,如今又面临新的变数。据媒体报道,尽管《反垄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但据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将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法律。

  笔者认为,制定出一部仅仅针对反经济性垄断的《反垄断法》,那《反垄断法》就
丧失了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中国的垄断现象其实质就是行政体制,而垄断就是行政垄断,如果《反垄断法》不写入反对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法》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粗略看来,行政

垄断行业目前主要有电信、
邮政
、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这些行业长期被“独此一家”的国家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所垄断,其他企业难以插足,在这些行业中形成不了竞争局面。

  当前,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而且由于它们使“官商勾结”行为在推动价格上涨方面较一般经济垄断更加有恃无恐,对社会上的暴利行为和投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如果在立法中取消“反行政垄断”章节,《反垄断法》便是默认了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的特权。尽管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能解决的,但是,《反垄断法》如果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就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非,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仍然很严重,这只能说明现行法规效力不足,必须通过《反垄断法》来强化,而不能说明行政垄断问题不能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规定。


 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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