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费率延后一个月实施 7月1日与强制责任险联袂登台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0:33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刘杰)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通知,各保险公司车险产品新费率实施时间由原来的6月1日延期至7月1日,而这也恰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时间。通知同时规定,各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调整车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申请延后至5月1日前。
通知表示,为做好《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1日。 这份通知是对保监会今年3月公布的“19号文件”的补充。“1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给予车险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由原来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50%下降至30%左右。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补充通知》将调整费率的两个期限各放宽了一个月。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和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保监会批准实施前,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