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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聚焦“三十九条”:外企喊糟民间叫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14:3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张平江

  编者按: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
769条。从全国人大对外公布的消息来看,大部分人对草案中的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肯定,并要求提高标准。

  然而,3月24日,广州外商投资商会召集广州外资企业、律师代表等20余人就《草案》征求意见时,与会者集中炮轰了“39条”。他们从企业实际、立法精神、立法实践等层面,认为该规定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且有可能引发新的不和谐的劳资关系。究竟是维权过当还是维权正当?

  外企:这条“非常糟糕”

  成本增高,外资外流若实施该条款,相当于企业每年需支付劳动者13个月的薪酬,部分企业有可能因成本大幅提高而失去竞争力以致倒闭。

  若实施该条款,企业成本将大幅提高,不仅不利于吸引外商前来投资,而且会逼迫现有的外资企业搬往国外(如东南亚国家),这样将会导致更多的劳动者失业。《劳动法》没有说法。《劳动法》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要承担责任的条款,更没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容易诱发频繁跳槽此条款的规定将会鼓励劳动者频繁跳槽,因为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到退休,没有经济补偿金;而合同期满就更换公司则每次都可以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不影响他们的养老保险。而且跳槽越频繁,经济补偿金越多。这既不利于用人单位留住人才,也不利于劳动者长期的职业发展。

  广东省已有规定广东省于2003年5月13日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作出修改后,仅“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他合同工在合同期满时则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政策是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作出修改的,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接受,其合理性也为实践所证明。

  双重负担,显失公平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互不拖欠,这是公平合理的。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外资企业)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外,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如果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还应单方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给用人单位造成双重负担。

  三点修改建议(1)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则不需给予经济补偿。这既不利于用人单位留住人才,也不利于劳动者树立主人翁精神;也有违立法本意。(2)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建议从该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理由一:以前用人单位(特别是外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薪酬待遇时,并未考虑合同终止时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一成本支出,若追溯以往,对老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菲的额外支出。那些以往利润不高、积累不多的企业,将会因此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带来诸多诉讼,导致产生新的劳资矛盾,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理由二:从该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一是便于曾经经历过分立、合并的企业核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二是利于用人单位筹划人工成本支出,全盘统筹企业经营策略。企业有利润,才能继续经营下去,劳动者才有就业机会。(3)建议设定最高补偿年限为10年。

  现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退休时有养老保险金,失业时有失业保险费,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只是让劳动者在失业后的短期内不致于大幅降低生活素质;若补偿年限过长,劳动者会产生单一依赖心理,等花完补偿金再寻求就业,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也不公平。

  民间:多数赞同补偿

  据有关部门收售的反馈信息,很多人赞同草案关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则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都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关于计算方法,很多人不赞成“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有人认为该规定与草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也有人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增加10%。

  [链接]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结果显示,老百姓对“草案”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1、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适用范围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

  2、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

  3、建议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作出限制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4、建议细化薪酬规定将社保纳入其中很多人表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5、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许多人表示肯定,也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

  6、试用期问题多多建议作出针对性规定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

  7、或取消或保留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

  8、不同用工悬殊大建议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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