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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应对“为公行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08:12 经济参考报

  本报合肥电 安徽省林业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处长解厚忠因涉嫌收受贿赂9万余元和500欧元,4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在检察机关指控的7起受贿事实中,竟有5起系基层林业部门为获取正当利益或部门利益而用公款行贿。这类用公款行贿谋取“公”利的案件反映出“权利寻租”的新动向。

  据检察机关指控,54岁的解厚忠共收受7家单位和个人送给的17只信封,其中共装有
9.3万元人民币和500欧元。对于收受钱财的事实,解厚忠供认不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解厚忠受贿案中存在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一般行贿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但在解厚忠受贿案中,大多行贿主体是政府部门,他们用公款行贿,为了获取正当利益或部门利益。

  据起诉书反映,2003年,解厚忠和有关人员到英国、芬兰考察林业经济,所有出国费用都由单位开支,但解厚忠等人在考察期间购买了大量礼品,送给单位同事和外单位人员,这笔费用无法在单位报销。当时和解一同出国的某县林业局局长表示可以帮助解决这笔费用。事后,这位局长3次送给解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目的是希望省林业厅能给予关照。果然,2004年这个县争取到了8万元森林防虫害资金。

  某县林业局领导为了能扩大退耕还林面积,给解厚忠送了2000元,次年,这个县退耕还林面积增加到15万亩。

  据了解,上述单位为了获得林业厅在资金预算和发展计划上的支持,都是从单位财政里拿钱行贿,事后用餐饮发票冲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家机关利用公款行贿以获取正当利益或部门利益的案件呈增多趋势。当前,行贿罪主要针对行贿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单位为了获取正当利益或部门利益而行贿,在刑事处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亟待加以完善。


 记者:王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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