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日前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局长却发出了“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农民是纳税人吗”的疑问。
财政局长对农民的不屑和对纳税人权利及人格的淡漠,是其个人品行与职业道德缺
陷导致的吗?不尽然。他深为谙习的是:即使你告了我,也未必有结果;有了结果,也未必能执行。
这便是我国行政诉讼与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痼疾,即行政手段保障民众公益权利的乏力。一方面行政部门多头管理与相互扯皮,导致诉讼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寻租及行政部门互相勾结与袒护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公益诉讼效果南辕北辙。到头来构成违法行为的行政部门可能安然无恙,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人却招来了许多麻烦。
去年有关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38.7%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的话愿意进行公益诉讼,这一数字实在令人汗颜。一个到处都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是可怕的,但一个几乎从没有过公益诉讼的社会,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到了不得不构建的时候了。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公益诉讼制由来已久,美国也在《反欺诈政府法》等多部法律中体现了公益诉讼制,日本将公益诉讼称为民众诉讼。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都建立了纳税人公诉激励与保障机制,使纳税人不至于因为公诉而倾家荡产或事后受到报复。然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完整、完善的法律法规,更缺乏激励与保障的先决条件。
东方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