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应把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列入政绩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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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7:23 经济参考报 | |||||||||
据建设部提供情况,全国目前仍然有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未实施廉租房制度,而福建、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建立包括廉租房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关系千家万户低收入者的切身利益,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脱迁延。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住房市场天然地向高档化、大户型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证那些不能通过市场满足住房需求的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居住权。 但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受“地价高回报,政府可以多得土地出让金”“高房价是经济发达的体现”等错误观念的影响,对发展住房保障制度态度消极。他们认为,房价涨了,本地的GDP也会随之增加,自己的政绩也会随着房价而“飙升”,而发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经济适用房等,不利于自己“成绩单”的加分。 在这种观念主导下,建设经济适用房在许多地方成为点缀,被政府视为负担。从全国来看,一方面是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力度却在持续减少。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05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204亿元,同比下降14.6%,而同期全国完成商品住宅投资4147亿元,同比增长21.3%。升降之间,住房保障制度在一些政府官员心中的分量就显现出来。 其实,如果讲干部政绩的话,解决广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就是很了不起的政绩。因此,有必要把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列为政绩考核内容,把政府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投入比例以及增长幅度,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户数及覆盖面等,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同时,要建立健全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和被拆迁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要根据情况,宜租则租,宜售则售,让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众能享受到住房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新华社记者:胡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