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规范股改定向转增与除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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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1:44 中华工商时报 | |||||||||
日前,深交所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除权等事项引起的参数调整》两个备忘录,对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股改承诺中相关参数涉及除权事项调整等进行了规范。 14号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现有公积金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转增股本的要求,可采用
15号备忘录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所做出的承诺中包含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追送股份、发行权证等相关内容的,在上市公 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或股本的情形时,应根据其在股改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涉及业绩指标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是否触发承诺履行条件;涉及最低减持价、追送股份等的,应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涉及权利或权证的,应当在除权日公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7C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