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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清欠情况须及时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0:52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上证所、深交所5日分别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逐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制定清欠方案,两所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
公司,在收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实施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清欠方案,及其他适用情形发生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清欠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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