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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9:38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炎冰、跃辉记者李巍)新《公司法》修订了有限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的限定,一个人也可以开公司了。

  截至目前,石家庄市已有20余家“一人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针对“一人公司”创办后,企业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疑问,税务部门提醒创业人,“一人公司”分红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市地税局第二分局的负责人表示,“一人公司”的股东分红时莫忘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是企业法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当“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股东取得红利所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根据九级的累进税率缴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则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某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实现利润为1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一人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0×33%=33000元,个人所得税为(100000-33000)×20%=13400元,合计应缴纳所得税33000+13400=46400元。

  如此征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呢?该负责人解释说,“一人公司”的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征税对象以及纳税主体都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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