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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用途待明晰 警惕费用转嫁消费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8:5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黄杨 唐玮

  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如何用,在征收政策开始实施之后,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性
质是“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发改委近期在《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也指明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将用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

  警惕企业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补贴弱势企业与群体固然是一件好事,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关键在于垄断现状与垄断行业的发展,打破垄断才是市场良性发展的最终之路。”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锡军认为,弱势群体如何定义需要着力研究,公益性行业中同样也有获得利润的企业,两者都需要严格来界定。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室主任剧锦文分析,用此办法实现收入的再分配是否合适需要研究。政府一方面通过特定的部门来确定价格,借助国有石油公司,将社会的收益吸收一部分。另一方面,又通过另一部门,向企业收取部分收益。表面上通过国有石油公司收益的一增一减,价格上升且收益增加,实际上却是收取了社会的部分收益,再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

  剧锦文担忧,通过税收再将增加的收益取走,政府的财力增加了,但能否真正用作补贴弱势群体却难以确定。如今中央政府的财力占到国家总财力的50%以上,而80年代初期的比重仅是百分之十几。现今征收特别收益金使得中央财力再集中,其实是从对成品油具有消费需求的群体的利益的转嫁。

  若费用转嫁给普通的消费者,这便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政策调控初衷南辕北辙。

  “征收特别收益金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但令人担忧的是,垄断企业会不会利用自身影响力把其所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晓提醒说,现今石油企业仍占据垄断地位,虽无绝对的定价权,但对于其定价的影响能力不能小觑。在强势政府、强势企业、弱势消费者三者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仍不清楚,其话语权至今仍不强。去年的“油荒”现象与诸多产品随着消费税的开征而价格高涨,都是需要警惕的前车之鉴。

  征收和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赵锡军认为,虽然弱势群体与公益性事业如何来界定仍未明朗化,但是,特别收益金如何使用反而退居其次,重要的是征收和使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赵锡军强调,在征收和使用过程是透明的前提下,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用途是要视政府议事的重要程度而定,石油储备、补贴弱势群体、支持三农发展皆可。石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年均石油进口量高达1.3亿吨,而且需求量正在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石油储备的发展任重道远。

  而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强调:“需要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

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
柴油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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