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别收益金用途待明晰 警惕费用转嫁消费者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8:53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黄杨 唐玮 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如何用,在征收政策开始实施之后,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性
警惕企业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补贴弱势企业与群体固然是一件好事,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关键在于垄断现状与垄断行业的发展,打破垄断才是市场良性发展的最终之路。”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锡军认为,弱势群体如何定义需要着力研究,公益性行业中同样也有获得利润的企业,两者都需要严格来界定。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室主任剧锦文分析,用此办法实现收入的再分配是否合适需要研究。政府一方面通过特定的部门来确定价格,借助国有石油公司,将社会的收益吸收一部分。另一方面,又通过另一部门,向企业收取部分收益。表面上通过国有石油公司收益的一增一减,价格上升且收益增加,实际上却是收取了社会的部分收益,再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 剧锦文担忧,通过税收再将增加的收益取走,政府的财力增加了,但能否真正用作补贴弱势群体却难以确定。如今中央政府的财力占到国家总财力的50%以上,而80年代初期的比重仅是百分之十几。现今征收特别收益金使得中央财力再集中,其实是从对成品油具有消费需求的群体的利益的转嫁。 若费用转嫁给普通的消费者,这便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政策调控初衷南辕北辙。 “征收特别收益金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但令人担忧的是,垄断企业会不会利用自身影响力把其所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晓提醒说,现今石油企业仍占据垄断地位,虽无绝对的定价权,但对于其定价的影响能力不能小觑。在强势政府、强势企业、弱势消费者三者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仍不清楚,其话语权至今仍不强。去年的“油荒”现象与诸多产品随着消费税的开征而价格高涨,都是需要警惕的前车之鉴。 征收和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赵锡军认为,虽然弱势群体与公益性事业如何来界定仍未明朗化,但是,特别收益金如何使用反而退居其次,重要的是征收和使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赵锡军强调,在征收和使用过程是透明的前提下,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用途是要视政府议事的重要程度而定,石油储备、补贴弱势群体、支持三农发展皆可。石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年均石油进口量高达1.3亿吨,而且需求量正在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石油储备的发展任重道远。 而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强调:“需要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