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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手机之与手机电池,就像手表之与表带,皮鞋之与鞋带,瓶子之与瓶盖,从外观、结构、功能乃至价格等多方面看,后者总给人以附属物的感觉;有时甚至像茶壶之与茶碗,形成一配多的关系,但不管两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如何悬殊,它们必须唇齿相依,彼此搭配,不可或缺地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即使在作为商品第一次出售的时候,两者也是合为一个价,一并卖出。你在买手机的时候,遇到过售货员问“要不要电池”这样的问题吗?

  不过,问题还是有的。商家在卖手机的时候,把手机和电池当成一件商品卖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买手机的时候自然也接受了手机和电池为一件商品的事实,然而一旦因某种原因出现退货的情况,有些商家却对手机和电池另眼相看,区别对待,这时他会说手机是手机,电池是电池,手机有问题可以退,电池没问题不退;或者退可以,但你得交“折旧费”。

  上海的一位消费者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位消费者于2004年9月26日在上海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价格为3270元的诺基亚6600手机一部(含电池、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等附属物)。但用了不到一年,至2005年7月手机便发生了故障。该消费者为此到专卖店维修了3次,却一直修不好,于是他向百货公司提出换货要求。2005年10月8日,百货公司为他调换了一部同型号手机(只是主机)。但调换的手机在使用中依然存在质量问题(经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发现手机不读内存卡),这使得该消费者很是恼火,决定放弃修理,干脆要求商家退货。

  百货公司虽表示愿意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但只同意退回手机主机。店方称,手机的电池、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等“商品”并无质量问题,且已过“三包”期,退货可以,但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款600元。消费者当然不同意,与商家产生争执,并向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投诉。消保委也出面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对手机附件的折旧费金额意见不一,致调解失败。2005年12月,消费者将该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手机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机电池的折旧款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手机,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诉请并无不当。手机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由于电池、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属于该手机的附属物,仅能与此型号的手机同时使用,百货公司要求消费者支付手机附件的折旧费600元,显属不妥。至于消费者自愿支付手机电池的折旧款100元,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应该说,法院的最终裁定结果,于情于理都是公正的。尽管在这一案件中,商家能够在一开始就部分地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要求,这毕竟也体现出一点诚意,然而相比于消费者“自愿支付手机电池折旧款100元”所表现出的善意,商家的这点“诚意”就实在不足道。而且,在“附属物”问题上商家所表现出的“区别对待”的态度依然表明了商家缺乏消费者至上的理念,而这种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试图通过将商品一分为二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部分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做法,既小家子气又目光短浅,实质上反映了商家市场经营理念的不成熟,说到底,还是诚信意识的缺失。

  人们常说,爱屋及乌,而人们又何尝不是恨乌及屋呢?在“附属物”问题上,商家若做不到一视同仁,做不到舍小利取大义,那么被主观择出去的“附属物”,最终会蜕变为一粒不大的老鼠屎,坏了商家辛辛苦苦熬制的一锅汤。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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