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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杭有了实践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1:33 都市快报

  赵女士和王先生离婚,赵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一半股权,法槌敲在了谁的一边?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在公司中的股份,许多生意人盯着这桩官司。

  如果大股东一意孤行,屡出昏招,公司被弄得奄奄一息,难道小股东就要一直忍声吞气?如果不想玩了,小股东照样可以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款有224条,未变的只占10%。实施3个多月来,司法实践中引出不少新课题。杭州市各级法院已碰到了不少涉及新《公司法》的案件,今天看看这些实践案例,也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丈夫投资公司

离婚要分股份

  从去年4月份开始,赵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闹离婚,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因为分财产的问题一直不得消停,直到今年1月闹上公堂。今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出了结果。

  1998年7月份,王先生与一位亲戚共同投资成立了杭州某工贸公司,当时王与赵已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王先生出资额为40万元,占大股。

  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认为,公司是其丈夫婚后投资设立,但丈夫的股份以及应该获得的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进行分割;王先生搬出了尊重其他股东意见的理由,其他的股东并不同意赵女士加入。

  法院给出了判决思路:按照《婚姻法》规定,赵女士与其丈夫对财产问题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其丈夫在公司中的股份及红利。

  由于赵女士的案件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后,按新《公司法》的规定,丈夫王先生所说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她加入,并不能作为阻止赵女士分割丈夫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及红利的理由。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根据这项新规定,王先生需将自己股份和红利转让一半给赵女士。如果股东不同意这种转让的,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赵女士就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院最终调查了该公司的投资情况、损益和资产负债表,审计结果王先生的股份价值为80万元,因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的亲戚最终以40万元购买了一半股份,王先生股比降至40%,赵女士拿到了40万元。

  该案件承办人提醒:在新《公司法》生效前,碰到类似的案件,法院通常以公平原则调解案子,赵女士往往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作为补偿。而新《公司法》实施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成立公司,那么一方享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分红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要是不想玩股东 散伙容易了

  今年3月底,杭州市某投资人打算收购某设计院,设计院股份集中在院长等20余位股东手里。双方为此草拟了一份协议,由投资人出资924万元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新公司股份比例为49%和51%,院长继续留任,并且占大股。

  由于收购和设立公司存在时间差,这份协议约定借款前,院长必须完成收购并提供转让证明,然后转让大约价值588万元,即49%股权给投资人,并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但是投资人随后担心,自己虽为出资人,却不是大股东,如果自己对新行业不熟悉,新公司一旦发生经营亏损,自己并没有决策主导权,没法限制大股东,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因此迟迟不敢在协议上签字。

  他为此咨询了杭州市中院法律专家,心里才总算有了底。新的《公司法》赋予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力,法院可以判决强行解散公司、及时止损。这时候即使大股东不同意,也没法一人说了算。

  今年2月份,杭州市中级法院还受理过这样的案件,徐先生和范女士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创业的时候,双方互相支持,可是后来占大股的徐先生开始独揽决策权,公司业务开始走下坡路。

  范女士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却数次遭到拒绝,只能上诉法院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由于这个案子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法院以“股东解散请求权”法无明文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此类案情最常见的结果。

  如果现在碰到类似僵局如何补救呢?新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更大的权利,累计股权达到10%,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时候,就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而不必“一条胡同走到黑”。这是新《公司法》实施以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涉及最频繁的情况。

  律师提醒:除了事后补救,最好的办法是在成立公司时,通过公司章程的事先约定经营目标,如果不能达标,就以公司章程为准处置股权,从而避免出现公司僵局,股东也可按“人头”来行使表决权,有效避免“一股独大”。

  (记者董捷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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