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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错4元票罚款30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15: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公司制度背离国家法律的困局

  本报记者王建平

  日前因卖错4元票,被惠州市太湖汽车运输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和除名处理的乘务员刘玲玲、王秀珍将公司告上了惠州市劳动仲裁庭胜诉后,最近,太湖汽车运输公司反将这两
位乘务员告上了惠城区法院。

  员工:生财有道还是制度压人

  据王秀珍介绍,她于1999年2月入职于惠州汽运总公司客运公司,任惠州至东莞、深圳客运专线的乘务员,2001年转入太湖汽车运输公司。入职时,按公司要求交了3000元的合同违约风险金。

  2005年9月27日早上,王秀珍和往常一样在惠州至

东莞的客车上担任乘务员。当客车行驶到陈江镇时,有一位乘客从陈江上车准备去东莞,她错将16元的车票当成20元的车票,另撕了一张3元的车票,一共当作23元的车票卖给了这位乘客。

  当车到达东莞樟木头站,有2位稽查人员突然上车进行检查,立即查出相差的这4元钱的票款。于是,迅速将她手中的车票、钱、包全部收走。当时王秀珍提出要查一下乘客的车票,想知道错在哪里,也被稽查人员拒绝。第二天,太湖公司就以贪污票款为理由,将王秀珍入职时所交的3000元风险金当作罚款扣除,且被作出除名处理。

  无独有偶,2005年11月3日,当另一名乘务员刘玲玲当班时,有一位乘客从陈江镇上车来惠州市区,刘按规定收了2元钱的票款后,撕了一张2元钱的车票给这位乘客。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后,这位乘客说改去小金口镇。刘只好按规定加收了2元钱的票款,接着又撕给了一张2元钱的票。但稽查人员在车上检查时,说她没有卖出一张4元钱的票款。第二天,同样以她贪污票款为由,把其入职时所交的3000元风险金当成罚款扣除,并作出除名处理。

  王秀珍气愤地说,公司在招工时收取风险金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还将这些非法条款写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真是太霸道了。再说每个乘务员手中都是9种不同的票捆绑在一起,难免会有撕错的时候,就是卖错4元票,不至于以贪污票款论处,也不至于罚款3000元和开除工作,得给员工一个改过的机会。这次利用法律途径就是讨一个说法,要求公司退还所缴交的风险金,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补偿非法除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刘玲玲也为自己被罚款和除名感到不服,她认为公司在人手紧张的时候,有时一至两个月都得不到正常休息,当身体支持不住的时候,肯定会出现错误,公司因此要担负一定的责任。但公司太不近人情了,动不动就给予罚款和除名。即使员工犯了错误,也要及时给一个机会让员工申辩理由,不要一棍子打死。这次,她与公司对簿公堂的目的,就是不要让公司的这种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下去,以免坑害到其他的员工。

  与王秀珍、刘玲玲有同样遭遇的杨美琼对记者也大吐苦水,她说,现在工作难找,明知道公司的制度不合法也没有办法。在2005年9月29日被公司非法除名时,连3000元的风险金没有退回。同时,在她上班期间还亲眼看到有20多名售票员因卖错票被非法除名,也没有退回风险金,不知道公司是生财有道,还是以制度压人。

  公司:按制度行事

  针对这一纠纷,记者采访了惠州市太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他认为运输行业属于特殊行业,不收取风险金没有保障,每位售票员平均每天所收的票款都有好几千元,如果她们卷款逃匿后,损失谁来承担。前几年,公司就曾发生过一段售票员卷款潜逃的事,公司按招工时所填报的地址去查了,结果发现所填的地址都是假的,使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公司在招工时收取一定的风险金再加上一系列严格的惩罚制度,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就收取风险金的事,公司方还解释说,《太湖公司劳资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就作了明显规定:“为确保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新员工在入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合同违约风险金(驾驶员2万元、乘务员3000元),以确保在公司工作期间履约、不贪污、不损坏公司财物。如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因贪污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条例造成恶劣后果和经济损失而被解雇处理的,所交的风险金按违约行为全数扣除作赔偿。”另外,公司还在《应聘须知》中也提到关于收取风险金的事情。因此,公司所出台的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先作出公示后,经过新入职的员工自己考虑同意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王秀珍、刘玲玲分别在工作过程中贪污了4元钱的票款,且被公司的稽查人员查证确实,已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给乘客及公司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和扣收保证金完全是按制度行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风险金合理不合法

  惠州市太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招工时收取风险金到底合不合法?这2名卖错票的乘务员该不该作出罚款3000元和除名处理?记者到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作了了解。

  该劳监科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现在,惠州市大部分从事运输行业的企业在招工时都收取了风险金。他认为,从事运输行业的企业招工收取风险金属于合理不合法。如果完全不收,企业对员工也不放心,万一司机把车开跑了怎么办?他们对这一行为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只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太湖公司的这2名乘务员来投诉时,他们也作出了如此解释。

  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秀珍、刘玲玲分别卖错4元钱的车票情况属实,但并不算严重,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作出适当的处罚。但对公司作出解雇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行为不予支持,招工时收取风险金更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50条、72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第43条规定,太湖公司要与已作出除名处理的2名乘务员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补发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全部退回所收取的风险金等。

  律师:公司制度不能违法

  就惠州市太湖公司与两乘务员发生的这一纠纷,记者采访了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军。

  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用人单位制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必须具备3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机关、管理机关依法制定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第三,必须告知劳动者。

  另外,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及变相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不得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等。从上面3点分析,太湖公司制订的该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收取抵押金的行为完全不合法,纯属于公司自己的行为。

  程律师认为,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法律是允许的,但关键要看它合不合法,切记不要把不合法的制度强加于员工,如发生严重的后果,企业还要负法律责任。像太湖公司的这2名乘务员在工作上分别卖错了4元钱的车票,给予适当的处罚可以理解,但不至于构成贪污票款,作出如此严重的处罚。

  最新进展

  日前,惠州市太湖汽车运输公司接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正式判决该公司10日内支付因卖错4元票,前不久被作出罚款3000元和除名处理的乘务员刘玲玲、王秀珍非法除名时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办

社会保险与退还扣除的风险金。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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