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违法案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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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12:1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昨天对外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调查对证券违法案件调查、审理或执行时,涉及可申请冻结、查封的情况进行规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证监会对五种情形可申请冻结、查封:已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
一般而言,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查封。而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 此外,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后才可实施。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采取冻结、查封措施时,也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另据记者了解,没有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证监会执法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