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采企业必须缴石油特别收益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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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10:47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电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须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4日发布消息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财政部于
“办法”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办法”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按照“办法”的规定,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石油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