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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土地市场“潜规则”需要依法行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谢光飞

  随着4月的来临,一场没有硝烟的土地争夺战拉开了序幕。从4月3日开始北京有25块土地集中上市挂牌交易,总建筑面积达268.88万平方米,完成2006年初公布的540万平方米供应计划的一半。这对于前两年备受土地饥渴“煎熬”的众开发商来说,够吊胃口的了。

  然而让开发商没有胃口的却是可能“势”比天高的地价,特别是土地市场的“潜规则”——有钱也不一定能拿到地。因为所谓的拿地,虽然现在通过“招拍挂”,但并非就是单纯的市场行为。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法律关系的属性来看,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出让方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出让合同,确立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合同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严格地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来实现的,作为出让方的政府有对受让方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权和制裁权,不仅仅是“一方交钱拿地,一方收钱供地”的交易。

  

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拿地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是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完成的,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理、有效的出让、利用还取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此项行政职权以及依法行政的水平。这也是去年北京银泰中心和北京摩根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的不同遭遇(土地出让金前者被准许补缴而后者被拒收)被业界广泛议论的原因。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防止出现误罚、错罚、乱罚。否则就属违法处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上了法院,也要输官司。

  公正的行政行为是要做到对不同的对象同样对待,即外地(外国)企业与本地(本国)企业同样对待,小型(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对待,公民办事与法人办事同样对待。同样对待不仅是指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适用同样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要减少自由裁量权,不能把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开、公正、公平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由行政机关实行经济赔偿(国家赔偿)的同时,并对责任人员实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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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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