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评论■庞皎明
2006年4月2日,四川《绵阳日报》刊发了该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的124项建议件的全部内容。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人大代表建议件的做法,在中国这是第一次。绵阳市此举是值得
我们肯定的,这不但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更是落实《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的生动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是“民意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果人民连代表们在各级人代会上对时局发表了怎样的议论,提出了怎样的方案都不知道,这些权力机关如何体现“受人民监督”呢?哪怕它们确实是在“对人民负责”,于情于理也是说不过去的。
所以,我们认为绵阳市的做法很好。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制度化,那么其积极意义就不仅仅在于“政务公开”了,而是践行了治国的根本——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应该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们惊喜地发现,关于会议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及网络等媒体的传播越来越公开、透明了。笔者也注意到,有人呼吁将“两会”代表、委员所提的建议、议案和提案全部公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那么,人民如何才能切实参与到“管理”队列中来?我想,自由地获取各种信息——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以及政府工作的信息——当是重要的一环。试想,如果民众连这些信息都得不到的话,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岂不无异于盲人摸象?
如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手段应该说比较便捷和自由,这对于这些代表、委员及机构履行“对人民负责”的职责有莫大好处。然而,通过辨证的考察,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相对而言,公民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信息却较为被动和不便捷。如此一来,在权力“受人民监督”这一环节上,便可能出现漏洞。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和机构对人民负责当然是好事,但我们不能忘记,人民的权利可以并且应该监督公共权力。
据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开代表的建议“没有想到”得到了多数市民的积极评价。如果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向民众公布有关信息,想必会得到更多人的响应和拥护。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的立法计划。这对于公民获取政府的各种信息无疑有很大的好处,但这还只是一个“条例”。我们知道,在一些法治国家,有诸如《信息自由法》这样通过全国权力机关批准的、能够让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的法案,在建设政治文明早已提上日程的今天,中国是否可以借鉴呢?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谋于密室”的时代已经结束,我们期盼公共权力全部能够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民能够自由、便捷地获取与公共权力运行有关的信息,这不但是与时俱进的做法,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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