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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7:51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具体规定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通知规定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
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


 实习生: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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