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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笔管理费该寿终正寝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1:39 中华工商时报

  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初制定的法律中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根据实际变化而进行及时的调整是应有之义。

  根据北京市政府新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将停止对非公有制企业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人们习惯上把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称为“两费”,是目前针对非公经济的最后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集贸市场曾被称赞为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摇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集贸市场大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兴建,按照政府“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1983年制定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部门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2001年国务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商部门不再对其兴办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和管理,虽然集贸市场大多由企业或者个人主办,但是工商部门仍然收取市场管理费。

  而广大个体工商户除了依法纳税外,还要向工商部门交纳数额不小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果进入集贸市场则仍需交纳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当初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主要理由,是收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能的对象是所有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只对个体户收,对私营企业不收,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管理费早已取消。

  可见,“两费”是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基于当时履行市场管理的方式和职能而收取的。当前,市场运行方式和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收费达到规范管理市场的意义不大。而从征收对象来看,更有失公平。以北京为例,2005年北京“两费”入库2.4亿元,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这不仅严重加剧了尚需政府呵护与扶持的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更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由于“两费”收取的主要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废除,因此工商部门收取这“两费”仍算“合法”。但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体制模式的条例和办法,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不相符。

  因此,北京取消“两费”是及时合理之举。其实,此前四川、上海、浙江等地已停收“两费”。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初制定的法律中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根据实际变化而进行及时的调整是应有之义。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撤消或修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在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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