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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防范外商利用商品质量问题拖欠货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7:2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几乎所有的外贸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远期结汇业务中,一旦市场行情变化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滞销,许多外商马上就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此为借口要求中国出口商赔偿损失或折扣货款,将原本属于外商自己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我方。更有一些品质不良的外商,藉此达到诈骗目的。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看看各地外贸公司的外销合同,答案就出来了。很多年以来,
我国外贸公司都沿用格式和内容较为统一的“售货合同”,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条款内容很少,表述简单,不能完全保证出口方的正当利益。甚至个别的售货合同,根本没有质量争议条款。一旦外商提出质量争议,由于没有合同文字的约束,中方往往有理说不清,只能哑巴吃黄连。

  1998年初,江苏一家外贸公司采用D/A90天出口五金工具到美国,在货到1个月后,美方来电称,由于几家批发商相继毁约,销售遇到困难,但不会延误付款。然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中方未能收到货款。之后美方突然发来一份据称是美国一家著名金属研究所的质检证明,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折价50%,否则全部退货。中方虽据理力争,然而由于合同上未列明商检的时间和出具有效质检证明的机构,江苏公司有理说不出,只好吃哑巴亏。最后货款仅以原价的60%收回。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完善的合同条款是防范结汇风险,尤其是远期结汇风险的重要保障。在签署远期结汇合同时,应尽可能满足以下的要求:(1)不厌其烦地将货物的质量要求表述清楚。合同若过于简单,可能会在将来的争议中陷入繁琐之中。(2)由于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方式,可要求以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证明,而以买方所在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索赔证明。也可以要求买方派员检验货物,对于其认可的货物,在签收认可后,买方不能再提出质量争议。(3)如果买方只接受货到商检,就须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商检时间。商检时间越短越好,一种方式是规定具体日期,比如规定需在货到15天—30天内检验完毕;另一种方式是以赊销账期的一半时间作为检验的最后期限。比如90天的账期最后的商检期限是45天,120天的账期最后的商检期限是60天等。不论怎样,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商检最迟期限不能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因为外商提出争议往往是在其不能按期销售货物时。没有期限规定的进出口合同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在交易发生后的2年内的任何时候提出品质异议。

  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商检机构的名称。只是笼统地表示商检须由商检机构提供,外商就有可能在“商检机构”上大作文章,以达到少付或拒付货款的目的。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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