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高额赔偿时代来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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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09:02 每日新报 | |||||||||
本报资料片 新报讯【记者张琦】从现在开始,我国民航旅客开始进入高额赔偿时代。自今年3月28日开始,《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记者了解到,目前各航空公司已经开始严格按照新规处理赔偿事宜。但是,旅客想拿到高额赔偿还有一定限制。
按照新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解释,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航空公司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金额是有限度的。航空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这也意味着,旅客发生意外伤害,不一定可以得到4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据介绍,我国规定的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旅客都关心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时,航空公司如何进行赔偿?就此,民航总局人士表示,按照新《规定》第三条,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国航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张先生提醒,一些旅客托运的贵重行李被损坏、遗失,虽然会得到赔偿,但赔偿金额有时会小于行李的实际价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旅客可以对贵重行李办理价值声明,如其行李丢失或损害,航空公司可以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是,旅客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也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在新规定中,还规定了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航空公司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并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公司仍应按照新《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以往不少赔偿案例中,旅客、货主在航空运输中遭受损失,与航空公司讨论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时,双方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就此,民航总局人士表示,在讨论赔偿时,旅客、货主与航空公司应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