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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市场化制度的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07:23 经济参考报

  苏州市吴中区工商局局长宋家骏日前将一本崭新的工商营业执照送到横泾街道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人席月心手中。这是江苏省颁发的首张土地股份合作社执照。据报道,合作社土地入股的作价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经验资,工商部门确认上林村土地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全部由入股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中最有活力的经济力量之一,通过合作社
影响国家对外政策以及关税等重大问题,这种现象在国外比比皆是。在媒体上,我们常看到韩国的农民为反对大米市场对外开放而示威,他们的背后,就是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协会。单个农民微不足道,但是一旦成立合作社,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代言群体,并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相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

  “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这些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它的意义远不仅于此。作为一项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它将把农民从“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原始耕种方式中解放出来。

  改革开放前多年的强制集体化,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而上世纪70年末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在土地政策上有所松动,但土地制度变迁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地权归属并没有解决。农村土地半截子式的产权现状,使得土地的产权大大贬值,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成了一句空话。可以看到,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土地荒芜的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土地不能流转,也不能培育真正能够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

  这场制度变迁是艰难的。从80年代一直到现在,除了零星的试点之外,几乎没有什么进展。按照一些人的解释,“农民土地入股”之所以一直难有所作为,是因为许多人长期拘泥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上。其实,与其说是因为思想观念不开放,不如说是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据估计,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项,从1987年到2002年,大小城市从农民手中获得的土地净价收益就在14200亿元以上。如果实现“土地股份合作制”,这部分收益就应该属于农民。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特别是能有效保护个人利益的产权制度。一个灵活的土地权益流转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土地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需要投入,更需要制度创新。在“土地股份合作社”里,农民将土地作价入股,实质上是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固定化、价值化。

  现在亟待解决的,就是将“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模式法律化、规范化。比如说,修改《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没有法律保障的“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产权的资本化就无法真正实现,农民也将难以对抗来自强势力量的掠夺和剥削。


 彭兴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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