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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08:53 中国经济时报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是投资收益的保险证

  记者王海坤北京报道日前,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再次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针对最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合作(托管)造林
的现象,以及这些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作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的许诺。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他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行为,如: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对这些现象,投资者须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已有专门的政策解答。曹清尧还建议,广大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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