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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餐费“白条”入账某外企被罚一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04:43 深圳商报

  【本报讯】某外商投资企业支付餐费后未向酒楼索取发票,在费用列支时以收款收据作为凭证入账,虽然只有一千多元,但该企业日前被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根据税法,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税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和财务人员,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主动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邢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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