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成都: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同名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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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9:42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成都电 尽管合法注册了企业字号,并在实际经营活动合理使用其字号,但成都一企业因名称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同名,仍被法院判为侵权。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颖介绍说,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立邦漆”商标已在中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成都市立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重点突出“立邦”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产
法院判决成都立邦建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 侯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