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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格式条款有歧义不利提供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9:42 经济参考报

  因少写一个“0”,投标被认定属“废标”,交纳的投标违约金被没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这一案件时,依据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违约金。

  2005年1月10日,新罗区某市场服务中心对活鱼摊位进行招投标,个体户邱某与其他3位投标者参与竞标。此前,邱某已按要求向市场服务中心交纳报名费10元、投标违约金4万
元,并签订了投标协议。投标规则规定,书写投标金额必须超过公布的标底,低于公布标底的视为废标。拿到标书后,务必在20分钟内交标,开标后再交标书者视为废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投标违约金:……(2)领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交标书的。……(4)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废标的。……

  市场服务中心给出的标底是每年14.8万元。邱某接到标书后按要求填写标书,标价是“16305元”,低于标底投标。开标前,邱某发现标书写错了,向招标工作人员反映说是少写了一个“0”,要求重写为“163005”,未获准。此后市场服务中心以邱某违反投标协议为由,没收邱某的投标违约金4万元。邱某多次向市场服务中心讨要说法,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市场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市场服务中心返还投标违约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服务中心与邱某之间进行的市场摊位招投标,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投标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标协议第4条约定,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废标的,没收违约金。该条款中“废标”事实上存在有意“废标”和无意“废标”两种情形,因而存在两种解释。又因该协议系由市场服务中心预先拟定的,属格式合同。据此,该投标协议中第4条关于“废标”则“没收违约金”的条款,应作出不利被告的解释,即应理解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违约金……(4)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有意废标的”。由于邱某在投标过程中,书写标书存在笔误,标书投入箱子后在开标前,曾向投标管理人员提出书写笔误,要求改写,由此说明原告并非有意低于标底投标,故市场服务中心没收邱某投标违约金的条件不成立,应予返还。


 本报记者 沈汝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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