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出卖商业秘密 得不偿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5: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陈知 记者 晨迪) 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一起因单方违约擅自将共有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由省高院终审审结,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及相关个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责任。

  单方转让共有秘密

  LR6碱性电池生产线设备关键技术秘密为“八五”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是成都某实业公司于1992年委托成都华西电子机械研究所设计开发的,当时双方约定该技术成果属双方共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向第三方转让,且事后双方对此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为商业秘密。但在2000年,实业公司在华西研究所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LR6技术和整套图纸以120万元转让给益能达公司,周某、程某作为该技术的主要研制者和知情者,也被委派到益能达公司协助掌握该技术。华西研究所在后来知晓后将上述4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赔偿。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益能达公司则称其是善意、有偿取得,应当受法律保护,且购买LR6技术后,从未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过碱性电池生产线设备,其目前使用的是自行研制开发的,与LR6技术成果完全不同。实业公司也称在转让前,已多次通知华西研究所,但却不予理睬,而其是LR6技术成果的最大出资者,按约定双方同意转让,其应分享利润的70%,华西研究所只分享利润的30%,为盘活企业资产,解决职工生计,其只好单方将该技术成果转让。

  法院终审认为,依据相关规定,LR6技术属商业秘密,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实业公司虽为共有人,却违反约定,单方实施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的行为,侵害了另一共有人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为非善意取得赔钱

  法律虽规定应维护善意、有偿取得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法院认为益能达公司在设立时周某、某实业公司却分别持有53.33%和40%的股份, 实业公司还委派程某行使股东权利,而周某、程某均知晓该技术的共有性质,因此益能达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而非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技术共有,双方各分享70%、30%利润的约定,法院认为华西研究所应获赔偿额为36万元,华西研究所起诉要求益能达赔偿侵权损失25万元的请求也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共计61万元;已转让的图纸由益能达公司返还给实业公司;周某、程某各赔偿4万元。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