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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期待更好的赔偿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10:32 新京报

  深陷“科龙门”的德勤,3月29日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法庭,科龙流通股股东索赔大幕就此拉开。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首次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其中一条就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

  起诉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科龙股东此次起诉德勤,既在意料之中,又有点出乎意料。意料之中是因为,科龙的众多流通股股东,在科龙的虚假财务报表欺骗之下,大多损失惨重。而顾雏军作为公司责任最大的高层管理人员已经身陷囹圄,其赔偿能力可想而知。因此,受到损失的股东们最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渠道就是为科龙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意料之外的是,中国股民还没有从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赔偿的先例,而且此次索赔金额如此之低,让人感觉象征意义大于实际索赔意图。不过,无论起诉方的实际意图如何,此次科龙股东起诉德勤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和审计行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此次起诉提醒人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不仅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于会计师审计过错和发布虚假财务信息等等行为都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却没有人将此规定当一回事。因为上市公司丑闻虽然不断,但是没有人想到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时也没有执行过这些规定,因此从来没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股东。

  为“银广夏”提供审计报告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相关注册会计师被判处刑罚,但是中天勤却没有为自己的过错向股东们支付任何赔偿。这次诉讼行为,不仅提醒了股民,也提醒了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的审计者再出现错误时有向相关方赔偿的义务。

  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以往的审计失败案例当中,往往都是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也仅仅是事务所被撤销,而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就成为审计失败的替罪羊,因为注册会计师一般情况下其实仅仅是一名打工者。

  如果事务所的合伙人与上市公司串通合谋,那么在失去职位的威胁下,注册会计师往往不得不违心地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而一旦事情败露,一般仅仅将签字者抛出顶罪,事务所可以安然无恙。在这种机制下,事务所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就会没有顾虑地强迫注册会计师在虚假的审计报告上签字。而此次诉讼就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和合伙人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仅仅抛出注册会计师是不够的,事务所也需要向股东赔偿,也就相当于事务所的股东和合伙人需要承担责任了。

  如果事务所是合伙制或者无限责任的,那么股东或者合伙人就有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国的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不至于让股东个人财产受到损失,不过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的风险至少可以让股东或者合伙人在造假之前有所顾虑。这样,就可以使审计失败的风险大大降低,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们也能够获得相对安全的财务信息。

  难点在于没有集体诉讼制度

  虽然此次诉讼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尚未有定论,不过笔者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要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次起诉行为,提醒了投资者和主管部门,可以为广大中小流通股股东寻找一种更好的赔偿机制和途径。一般情况下,引起股东起诉的上市公司往往已经处于无法维持的境地,起诉上市公司根本无法补偿股东的损失。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此时一般已经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很难有赔偿股东损失的积极性,即使是有积极性,个人的赔偿能力也十分有限。

  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都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特别是作为国际“四大”之一,德勤具有很强的赔付能力。因此,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过错埋单,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也可以让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们得到合理补偿,相信中小股民起诉失职会计师事务所将是一条现实和可行的索赔之路。

  虽然此次起诉行为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和审计行业有很大的影响,不过要让这样的索赔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却有相当长的路需要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中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而集体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小股东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单独起诉,自行提出个人的索赔要求。如此一来,大多数中小股东不会去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因为一场耗时耗力的官司下来,很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也正是以往的实践中没有人去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之一。而且,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成千上万,让每一个股东都去法院起诉,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将无法承受。而在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下,任何一个股东打赢了官司,其他股东都可以参照相应的标准获得赔偿。这样,会计师事务所舞弊的成本大大提高,而股东索赔的成本大大降低。不过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相差较大,要在中国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尚需时日,要让所有中小股东能够顺利地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也仅仅是一个美好的设想。

  □周城雄(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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