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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5月1日推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6: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品牌汽车和二手车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即日起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彻底清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的主体资格,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对原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督促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对逾期未取得
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资格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新经销商不能卖品牌汽车

  市工商局要求,从事品牌汽车销售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并公布后取得。对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各工商局不得擅自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内容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到市工商局市场处领取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同时备案建档,规范经营范围,填报《品牌汽车监管服务情况登记表》,持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轿车销售”。

  新注册的汽车经营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不含品牌轿车)。品牌汽车经销商只能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志、商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除非经汽车供应商授权许可,品牌汽车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规定二手车市场管理办法

  二手车市场的设立,由市工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市场开办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同时,除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公示、承诺制度,投诉赔偿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如保证金制度),杜绝走私车、非法拼装车、盗抢车上市销售。该《意见》同时对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公司、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注册登记作出了具体的新规定。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手车合同示范文本在国家工商总局尚未规范统一前,全省从2006年5月1日起统一推广使用省工商局监制的《四川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将拍卖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工商局指定的二手车管理机关备案),应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购车方应持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到工商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加盖“成都市工商局二手车交易审验章”,公安交管部门方可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堵住各种非法车销赃渠道

  该《意见》还规定,禁止经销、买卖和拍卖下列9类车辆: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证明、凭证不齐全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据介绍,工商部门将严把

汽车市场准入关口,建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专项档案,完善跟踪服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对违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坚决堵住走私、盗窃、抢劫、非法拼组装车辆的销赃渠道。

  陈蓉本报记者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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