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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4: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问:我家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改房空置,为了物尽其用决定将其出租。由于房屋地段不错,几天后就找到了合适的租客。由于租客急于入住,我们收了“两按一租”后就让他搬了进去,后来一直没有签书面合同。虽然每个月都准时收到租金,但总是担心万一双方有争执,我们没有什么措施约束租客。请问: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租客有欠租或其它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我们能停止将房屋租给他吗?听说房屋租赁按规定需要登记,登记手续该怎样办理?

  潘军颜律师(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出租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现行《合同法》对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已有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除此之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相应规定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由此可见,租赁双方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出租人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解除租赁关系。

  关于房屋租赁登记,法律确实规定了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本地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

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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