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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养比应如何计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刘建武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王通讯曾发表文章认为,中国的官民比不是2005年两会时代表们议论的1∶26,而是经过他认真研究的1∶198。其依据是,“2003年我国公务员人数是653.67万人,全国总人口是12亿9227万人。依此计算,则我国的‘官民比’为1∶198人”。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周天勇先生发表文章《中国的官民比到底是多少?》,对此结论提
出了质疑。综观全文,这个质疑提得有理有据。

  周天勇指出,王通讯先生的结论是错误的,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错误,是因其分析方法“非常简单粗糙”。周的研究表明,“中国实际由国民经济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不是653万人,而是超过7000万人”。据此计算,则我国的“官民比不是1∶198,也不是两会代表们口下留情的1∶26,而是1∶18!”(见2005年6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从我们的感受而言,我们更愿意信从周的这个结论,而不是王通讯先生的结论,因为财政供养压力在逐年加大,许多地方的财政实际上已变成了吃饭财政。不过,对于周天勇先生新给出的这个供养比,似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这涉及一个基本的问题:供养比应当如何计算?为便于行文,先做如下设定:以N表示总人口,以N1表示由财政供养的

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人数,以N2表示对财政收入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数,以N3表示除公务员准公务员之外不可能对财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数,以N4表示王通讯认定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人数,以N5表示周天勇认定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人数。

  可以看出,王通讯所给出的供养比,是N∶N4;周天勇给出的供养比,是N∶N5。我以为,这两种计算都不妥当,前一种计算是在缩小N4的同时扩大了N,而后一种计算是扩大了N,因为作为分子的总人口N之中,有相当的人数其实并不承担供养责任,或说因种种原因,并不对财政收入做出直接贡献。所以,不管是N4还是N5,都应当从N中减去。其中的道理在于,由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一般来说对财政的收入并没有直接的贡献,而是由财政收入供养着。也许有人说,财政供养人口也在交纳

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但我以为,财政供养人口固然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因他创造了社会新财富,并从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纳税款,究其实,这只不过是把财政支付给他的一部分返回了财政。因此,在计算供养比时,应当把由财政供养的人数从总人口中减去,不应把供养与被供养的基本关系混淆了。

  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大量的经济自我供养情形,但对于公务员及准公务员来说,他们是受国家和纳税人雇用的,虽然应当承认他们对国家和社会也做着各自的贡献,发挥着种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职能,并因此而得到相应的报酬,但由于这种贡献一般来说并不形成社会财富的直接增加,所以他们绝不是自己供养自己的,而是受财政或纳税人供养的。

  让我们再来看N3。N3的构成很复杂。它包括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各种长期或短期的社会闲散人员、正在学校或某些机构接受教育的人、由家庭负担的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凡勃伦所说的有闲阶级及种种身份的代理有闲者和代理消费者等等,总之,一切不直接为财政收入增长做出贡献的人。这些人口不可能为社会增加财富,相反,其中的一部分还是受财政供养的。既然如此,就应从N中把这个N3减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需要把N3中的一部分加到N1中。顺便说一句,若从严格意义上看,供养比与官民比并不是一对等同的概念,而是有区分的,供养比说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官民比说的是一种社会身份关系。若从经济关系看,财政的供养比一般来说会比官民比大出若干。

  总之,我认为,供养比应当是N2∶N1,即便是为了简单起见,也应当是(N-N1-N3)∶N1或(N-N1-N3)∶N5。这样,才可能更接近实际的财政供养情况。

  (作者单位:山西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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